一、“创业管理”双专业、双学位班简介
为了更好地推动创业教育的发展,2009年6月,我校成立了创业人才培养学院(以下简称创业学院),负责全校大学生的创业教育教学管理、创业实践和创业研究等工作。学院在成功开办首届创业先锋班基础上,应广大学生要求,本着以培养具有高素质、强能力、会创新、能创业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现决定开设工商管理(创业管理方向)(以下简称“创业管理”)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班,具体管理按照《温州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创业管理”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班将在整合全校创业教育资源的基础上依托温州地方企业资源开设,聘请学校优秀师资和校外优秀企业家为主讲教师,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创业实务和创业实践教学环节。
二、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
招生对象:学校各学院(包括独立学院)全日制在读的2009级、2008级本科生(专升本学生除外)、校首届创业先锋班学员。
申报条件:①原本科专业的所有已修读课程考试及格(截止2010年3月16日);②具有强烈的创业意识和创业潜质的优秀学生。
招生计划:50名,其中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少于2人。
三、学费标准和学业认证
“创业管理”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学制两年:辅修双专业为50学分,辅修双学位为60学分。为了鼓励我校有志于创业的学生辅修“创业管理”双专业、双学位,其中,20个学分免收学费,剩余学分按照《温州大学学分收费管理办法》收取学费(75元/学分)。
修满20个学分并且考核合格的,颁发温州大学工商管理(创业管理方向)辅修专业证书;修满50个学分并且考核合格的,颁发温州大学工商管理(创业管理方向)辅修双专业毕业证书(注:独立学院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辅修双专业毕业证书);在此基础上,完成相应的创业管理方向毕业论文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工商管理(创业管理方向)辅修双学士学位。
四、报名程序
2010年3月11日前,填写温州大学首届“创业管理”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班报名表及汇总表(见附件,文件名请统一为“学院+班级+姓名”),发送到cyxy@wzu.edu.cn;联系电话:86680772(8772);联系人:黄老师、曾老师;办公地点:北校区行政楼303室。
五、选拔方式
创业学院对全校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初试和复试),最后选拔50名同学成为首届“创业管理”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本科班学生(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及校级以上演讲、辩论、营销、写作等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教学计划(试用)
课程类别 |
课程性质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总学时 |
开课学期 |
理论课程
模块 |
必修 |
创业管理概论 |
2 |
36 |
1 |
中小企业创业实务 |
3 |
54 |
1 |
创业人力资源管理 |
2 |
36 |
1 |
创业战略管理 |
2 |
36 |
2 |
创业财务管理 |
2 |
36 |
2 |
创业市场营销 |
2 |
36 |
2 |
企业家精神与创业能力 |
3 |
54 |
1-4 |
创业实务
模块 |
必修 |
创业活动操作实务 |
3 |
54 |
1-4 |
专业领域创业实务 |
3 |
54 |
1-4 |
商业计划书写作 |
3 |
54 |
1-4 |
创业竞赛 |
4 |
72 |
1-4 |
温州企业家创业案例采访与编写 |
3 |
54 |
2-4 |
创业实践
模块 |
必修 |
创业实践 |
8 |
|
1-4 |
毕业实习 |
10 |
|
2-4 |
总计 |
50 |
576 |
| 说明:
1、 创业活动操作实务是指创业活动的一些专业性、知识性课程,如“创业者管理者法律知识”(法律)、“创业营销”(营销)、“如何开发突破性产品”(技术)、“设计和领导创业组织”(组织)、“创业金融”(金融)、创业计划书、合同等。
2、 专业领域创业实务,如网上创业、外贸商业、软件商业、数字创新等专业技术领域的创业。
3、 挑战杯大赛、电子商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可冲抵创业实践模块中创业实践部分的学分,具体办法由创业学院另行规定。
七、主要师资
1、理论课程模块:聘请理论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且学生评价高的专业教师。
2、创业实务模块:根据不同类型课程需要,将分别聘请职业经理人或知名企业财务、人事、营销、管理等部门具有实战经验和讲课感染力的中层精英;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企业老总、经理,各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负责人,各级商会代表;从事创新创业研究的专家或相关创业领域学者等进行授课。
3、创业实践模块:到校创业园、企业实践,聘请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企业中层作为实践指导师。
八、上课时间
一般安排在周三下午、双休日或晚上(具体时间待班级成立后商定)。
温州大学首届“创业管理”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班报名表及汇总表.doc
温州大学创业学院、教务处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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